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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敏敏与湖州织里建平通讯器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敏,湖州织里建平通讯器材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197号原告:黄敏敏。委托代理人:徐峰,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织里建平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富民路***号。经营者:徐建平。原告黄敏敏与被告湖州织里建平通讯器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丹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敏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敏敏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建平通讯器材商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黄敏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吴文婷书 记 员  陈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