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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441号原告:左某某,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俞春生,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茆某某,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1元,由原告左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晋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