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4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学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华,延边亚光胶合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4财保1号申请人王学华,男,汉族,1958年12月27日出生,住敦化市。被申请人延边亚光胶合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盛波,职务:董事长,住所吉林省敦化市。申请人王学华与被申请人延边亚光胶合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学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延边亚光胶合板有限公司在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的销售板材款共计203688.16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汽车厂的销售板材款共计400000.00元的债权予以冻结,冻结标的额共计603688.16元。申请人王学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志宇位于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西环北路225—6—2—20号产权,建筑面积140.95平方米和位于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常丰��区32组0697—049—245—049号产权,建筑面积78.99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学华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延边亚光胶合板有限公司在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的销售板材的债权款203688.16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汽车厂的销售板材的债权款4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二、将申请人王学华提供的担保人王志宇位于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西环北路225—6—2—20号产权,建筑面积140.95平方米和位于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常丰社区32组0697—049—245—049号产权,建筑面积78.99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变卖等。三、冻结、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樊文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