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4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代伟与李远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伟,江力,李远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095号原告张代伟,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江力。被告李远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18号凤凰A座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伟与被告江力、被告李远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代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代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代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