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于卫星与被告马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卫星,马青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民初565号原告于卫星。被告马青龙。原告于卫星与被告马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景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27日,马青龙在我处借款19000元,约定年利1.5分,并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多次索要,马青龙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马青龙给付欠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被告辩称,于卫星所述欠款时间、欠款数额、利率约定均属实,欠据是我给出的。不同意还款,因为手里没有钱。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7日,马青龙在于卫星处借款19000元,约定年利1.5分。马青龙给于卫星出据一枚欠据。因马青龙至今未给付欠款,现于卫星诉至法院,要求马青龙给付欠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马青龙以现无钱为由,不同意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询问笔录、欠据等证据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青龙返还原告于卫星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27日开始计息,按年利1.5分计算)。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马青龙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负担137.5元;剩余13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