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盖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73号原告盖某某,女,1978年5月8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被告杨某某,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回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以原告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盖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