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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志红与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红,宋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715号原告李志红,男,汉族,1959年5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明明,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红诉被告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红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红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志红承担。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洪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