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孔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748号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田云法,淄博临淄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居民。原告孔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传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云法,被告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82年11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孔晓某;于1989年10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孔雯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一直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甚至时常发生肌体冲突,最终导致长期分居生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5月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齐某辩称,婚后原告领着被告到处旅游,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2年11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孔晓某;于1989年10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孔雯某。原告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一份在卷为证,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婚后虽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关心、相互理解、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孔某与被告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