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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建成、王原利与史玉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成,王原利,史玉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402号原告马建成,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镇呜咽泉村人,住本村15号,农民。原告王原利,女,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农民,系马建成之妻。被告史玉军,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绥德县石家湾镇史家湾村人,住绥德县名州镇油库门口粮油门市,农民。原告马建成、王原利与被告史玉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成、王原利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成、王原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马建成、王原利负担。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