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李云华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482刑更8号罪犯李云华,女,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兴化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2014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14)嘉平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李云华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现罪犯李云华书面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李云华于2008年10月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需继续随访和治疗。因此,罪犯李云华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云华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