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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李云华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482刑更8号罪犯李云华,女,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兴化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2014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14)嘉平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李云华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现罪犯李云华书面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李云华于2008年10月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需继续随访和治疗。因此,罪犯李云华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云华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