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勇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刘勇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317号原告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艳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洁,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家祥,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刚,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融街融拓(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