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孔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曹汝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孔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曹汝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773号原告:李孔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被告:曹汝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孔芳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曹汝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孔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曹汝垠价值4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韩大鹏名下鲁CLJ×××号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孔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韩大鹏名下鲁CLJ×××号的车辆;二、冻结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曹汝垠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3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