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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贠某甲与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某甲,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26号原告贠某甲,男。委托代理人贠某乙,男。被告张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被告张某甲,男。被告王某某,女。原告贠某甲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6年1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贠某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贠某甲星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怀斌人民陪审员  宋永华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