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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县某某水电站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某县某某水电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陕0723民初285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县某某水电站,负责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县某某水电站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冲二〇一六年��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