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县某某水电站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某县某某水电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陕0723民初285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县某某水电站,负责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县某某水电站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冲二〇一六年��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