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6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怀德油墨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台怀德油墨有限公司,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0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怀德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董事长。原告浙江天台怀德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天台怀德油墨有限公司货款18845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55元,由被告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天台怀德油墨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2005元,执行费278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怀德油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其中明确:“一、被执行人苏州市杰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已支付五万元,余款自2016年3月16日起每月支付一万元,直至付清。二、执行费27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若逾期不履行,则按原判决书内容全额执行。四、以上履行完毕,双方今后无瓜葛,本案执行完毕。”由于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法院作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和解协议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沈 平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熙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