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4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刘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刘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4693号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春明。被告刘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刘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另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王惠芳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