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新国与程某利、郑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国,程胜利,郑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852号原告:刘新国,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程胜利,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被告:郑东亮,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国诉被告程胜利、郑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国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郑东亮名下位于谯城区丽阳春都家园小区5号楼2单元1404房产(房产权证亳字第××号),并由原告刘新国提供闫林所有的谯城区文帝街溪桂山庄南楼4单元608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郑东亮所有的位于谯城区丽阳春都家园小区5号楼2单元1404房产(房产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闫林所有的位于谯城区文帝街溪桂山庄南楼4单元608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16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东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曼第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