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樊刚、龙文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刚,龙文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保100号申请人:樊刚,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住泸县。被申请人:龙文心,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泸县。申请人樊刚根据已经生效的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民初536号民事裁定书,于同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文心所有的位于泸县××镇××街××号××幢××单元××号的房���和位于泸县××镇××路××单元××号的房屋中价值5万元的部分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龙文心所有的位于泸县××镇××街××号××幢××单元××号的房屋和位于泸县××镇××路××单元××号的房屋中价值5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并交由被告看管;二、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明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