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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谢传金与段能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传金,段能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967号原告:谢传金,男,194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段能球,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传金诉段能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传金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传金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储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