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孙瑞臣与刘国利、唐玉明、赵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臣,刘国利,唐玉明,赵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961号原告孙瑞臣,男,63岁,汉族,农民。被告刘国利,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唐玉明,男,50岁,汉族,教师。被告赵丽艳,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臣诉被告刘国利、唐玉明、赵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撤诉后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龙审 判 员 孙思维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慕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