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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孙瑞臣与刘国利、唐玉明、赵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臣,刘国利,唐玉明,赵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961号原告孙瑞臣,男,63岁,汉族,农民。被告刘国利,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唐玉明,男,50岁,汉族,教师。被告赵丽艳,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臣诉被告刘国利、唐玉明、赵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撤诉后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龙审 判 员  孙思维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慕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