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451号原告吴某。被告桂某。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维人民陪审员 杜 鹏人民陪审员 徐永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焦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