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86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91年3月10日生。李某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高某依据(2016)陕0327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依据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项30000.00元。并申请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高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李某某自动履行了30000.0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