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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宁洪全与李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洪全,李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565号申请执行人:宁洪全,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江涛,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宁洪全与被执行人李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洪全以本院(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江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江涛的存款7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艾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