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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柯坚与蔡晓佳、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坚,蔡晓佳,尹亮,严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200号原告柯坚,男,汉族,1989年6月1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蔡晓佳,男,汉族,1973年3月14日生,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尹亮,男,汉族,1983年9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严刚,男,汉族,1988年4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受理原告柯坚与被告蔡晓佳、尹亮、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柯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蔡晓佳、尹亮、严刚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原告柯坚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合同编号:20141201541)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柯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蔡晓佳、尹亮、严刚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查封原告柯坚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合同编号:20141201541)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瑜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