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3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登峰与被上诉人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东明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登峰,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东明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登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东明路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与红专路交叉口西北角名门国际二期。负责人侯小法,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森,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登峰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东明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登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登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斌代理审判员 薛永松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