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683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任庄村202号。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长河李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红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