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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第465号原告肖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齐某某。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肖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别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