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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周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周某某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703号原告翟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人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