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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1106号原告叶某某,女,1961年7月4日生,汉族。诉讼代理人王红军,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寿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虞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