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1106号原告叶某某,女,1961年7月4日生,汉族。诉讼代理人王红军,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寿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虞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