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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久香、李海霞等与被申请人范仁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久香,李海霞,李文兰,范仁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财保20号申请人周久香,女,1956年1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李海霞,女,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李文兰,女,1982年8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范仁萍,女,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周久香、李文兰、李海霞诉被申请人范仁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范仁萍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