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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刑初171号被告人韩某,男,汉族。2015年1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5]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饮酒后驾驶苏L×××××二轮摩托车,沿本区龙池街道龙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沪江商贸城A区附近路段时,撞上叶平驾驶的苏A×××××轿车,致其本人受伤。经鉴定,韩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认为被告人韩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元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