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杜萍与湖南华升洞庭麻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萍,湖南华升洞庭麻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萍。委托代理人廖武雄,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升洞庭麻业有限公司(原湖南洞庭苎麻纺织印染厂),住所地岳阳市洞庭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政,董事长。上诉人杜萍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杜萍要求与湖南华升洞庭麻业有限公司达成关于杜萍主张的岳房权证1××3年第甲46506号房屋的拆迁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杜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元,退还给杜萍。宣判后,上诉人杜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程序错误,本案属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合同,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才属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上诉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立春审判员 程 鹏审判员 付 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宇宁附相关法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