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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保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朝玉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朝玉,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保字第00012-1号申请人周朝玉,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申请人曹波,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对号牌为陕AP29**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采取扣押措施,现因被申请人曹波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号牌为陕AP29**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扣押措施。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