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保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朝玉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朝玉,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保字第00012-1号申请人周朝玉,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申请人曹波,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对号牌为陕AP29**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采取扣押措施,现因被申请人曹波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号牌为陕AP29**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扣押措施。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