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904-2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福民百佳汇便利店(经营者谢木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福民百佳汇便利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904-290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义红,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福民百佳汇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新村64号101。经营者谢木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福民百佳汇便利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三案共计150元[已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共计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淑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