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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明学与被告岳志勤、岳铁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洛阳中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学,岳志勤,岳铁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洛阳中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21-1号原告吕明学。委托代理人张誉丹(特别授权),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志勤。被告岳铁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彭永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仁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洛阳中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俞章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留彬,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支公司。负责人赵松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璐(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原告吕明学与被告岳志勤、岳铁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洛阳中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明学因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证据不足,需重新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明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学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