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01刑更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季康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津01刑更731号罪犯季康,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静刑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9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6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3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季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季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季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