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会玲与被执行人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玲,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716-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玲,女,1968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军,男,1960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会玲与被执行人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被告苏军自2015年7月起每月偿还原告王会玲欠款1800元,至欠款35000元偿还完毕时止(此款于每月15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9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要求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已经冻结的苏军的工资款10000元划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和平支行,账号1040160171015200000045,行号320252000082)。二完成上述扣划后,继续原来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