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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蔡士发、陈礼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蔡士发,陈礼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燕飞、徐丽,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士发,男,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礼宏,女,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蔡士发、陈礼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广东因被执行人蔡士发、陈礼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礼宏在本市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蔡士发在本市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车辆三辆已被本院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蔡士发、陈礼宏在江苏省盱眙县内有银行存款,本院向其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发函,请其协助扣划被执行人蔡士发、陈礼宏在其辖区内的银行存款并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但该院以蔡士发、陈礼宏在盱眙法院有多件执行案件,这些账号均已被冻结为由,未予扣划。另称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礼宏在其辖区内有车辆,车牌号为苏H×××××,因本院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两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共同所有一处房产,但已被该院查封,本院不享有处置权,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士发、陈礼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52804.68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及其他费用。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查封的车辆及盱眙县境内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丁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