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潘华平与黄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华平,黄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77号原告潘华平,男,壮族。被告黄玉明,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华平与被告黄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华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潘华平负担。审判员 石金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瑞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