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尹利冬与邢赢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利冬,邢赢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546号原告尹利冬,住安达市。被告邢赢赢,住大庆市。原告尹利冬与被告邢赢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春梅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利冬、被告邢赢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利冬诉称,2016年2月13日8时许,原告尹利冬回家后发现被告邢赢赢房屋跑水,将原告尹利冬室内门泡裂,衣柜、橱柜、沙发整体变形,地脚线、地板砖、墙面及衣物浸泡,原告尹利冬多次找被告邢赢赢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邢赢赢赔偿原告尹利冬因跑水给原告尹利冬造成的各项损失20,000.00元。被告邢赢赢辩称,原告尹利冬无证据证实被告邢赢赢家跑水将原告尹利冬室内物品浸泡,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原告尹利冬的房屋位于安达市明珠逸景小区12号楼5单元202室,被告邢赢赢的房屋位于安达市明珠逸景小区12号楼5单元302室。2016年2月13日上午8时许,邻居发现原告尹利冬屋内冒水,遂找小区物业管理人员通知原告尹利冬,原告尹利冬回家后,发现室内物品被水浸泡,但未查明跑水原因。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将双方所居住单元的自来水总阀关闭后,才制止水的渗漏。现自来水总阀一直处于关闭状态。上述事实,有照片、证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开庭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尹利冬室内物品损坏原因及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原告尹利冬经本院释明不申请司法鉴定。原告尹利冬庭审中提供照片,予证实其损失价值20,0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尹利冬提供的刘惠玲证言材料,予证实系被告邢赢赢家跑水致其遭受损害,因证人刘惠玲未出庭接受质询,故不能作为证据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利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尹利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