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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字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字901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旭,夏邑县司法局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蒋某,女,汉族,农民。原告赵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