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字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字901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旭,夏邑县司法局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蒋某,女,汉族,农民。原告赵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