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费永福与前郭县灌区灌溉管理局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永福,前郭县灌区灌溉管理局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费 永 福 与 被 告 前 郭 县 灌 区 灌 溉 管 理 局 供 用 水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574号原告:费永福,男,1955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前郭县灌区灌溉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金权,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永福与被告前郭县灌区灌溉管理局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永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永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金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