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51号原告付某某,女,生于1981年12月13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聊城。委托代理人谢新杰,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千里,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生于1980年7月11日,汉族,济南润丰安装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得原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谢新杰,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我与李某甲于2007年7月23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8日生育婚生女李某乙。我为家庭生活,不辞辛苦,努力工作,而被告李某甲好逸恶劳,工作随意,高兴时去公司工作,不顺心时就在家休息钓鱼。两人经常因琐事争吵,而且被告李某甲有时用手打我,还说不要我了,让我搬出家庭。最后一次,被告李某甲让我把衣服及被子都拿出家庭,让我滚出家去。双方家庭生活本是艰辛,可被告李某甲不用心工作,整个家庭生活都依靠一个弱小的女子。不但如此,被告李某甲还与我进行争吵,让我滚出家。我本想希望通过双方努力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我也一直努力工作维持家庭生活。也多次给被告李某甲留有悔过自新的机会。可被告李某甲使我非常失望。为了买车借了我父母3万元钱,已还1万,至今仍有2万元没有归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离婚;2、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付某某抚养,被告李某甲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李某乙能够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共同偿还2万元共同债务;4、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甲负担。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离婚对孩子有影响,我会把以前的毛病都改正。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4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乙,现随被告李某甲生活,现在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大龙堂小学上二年级。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很好,自2014年开始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被告李某甲因所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而于2015年4月辞职,有较长时间没有工作,原告付某某因被告李某甲工作积极性不强,不主动履行家庭责任,双方矛盾加剧,时有争吵发生。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9月回聊城娘家居住至今,被告李某甲到聊城找到原告付某某,双方协商未果。被告李某甲在庭审中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并决心改正,愿意尽力承担家庭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付某某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两份、李某乙的户籍证明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9年,且已育有一女,能够说明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原被告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被告李某甲在庭审中承认了错误并决心改正,愿承担起家庭责任,说明被告李某甲已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且有较强的转变决心。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均应本着照顾家庭和孩子利益的原则,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和包容,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付某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付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1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得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