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耿福志与刘代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福志,刘代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288号申请执行人耿福志,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刘代和,男,194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01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执行人刘代和银行存款14525.64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世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