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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阳某诉黄某某、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黄某某,朱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92号原告阳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被告黄某某。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诉被告黄某某、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某在案件受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阳某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健良人民陪审员  郑 瑛人民陪审员  骆丰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