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阳某诉黄某某、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黄某某,朱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92号原告阳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被告黄某某。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诉被告黄某某、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某在案件受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阳某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健良人民陪审员 郑 瑛人民陪审员 骆丰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