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靖江市朵颐商贸有限公司与靖江市万事鑫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孙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朵颐商贸有限公司,靖江市万事鑫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孙滨,孙亚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163号原告靖江市朵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成勤。委托代理人杨赵。被告靖江市万事鑫联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孙滨。被告孙亚芬。本案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朵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万事鑫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孙滨、孙亚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江市朵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朵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人民陪审员 朱灿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仇志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