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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程显峰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显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显峰。2006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1年11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岩,黑龙江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显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显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程显峰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工程学院食堂休息间内从葛XX处以4000.00元购买毒品8克,随后程显峰联系唐XX,在唐XX居住的锦绣花园小区家中以5000.00元的价格将8克冰毒卖给唐XX,获利人民币1000.00元。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程显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程显峰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显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显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程显峰虽然贩卖毒品,但其主观恶性不深,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程显峰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工程学院食堂休息间内,从葛XX处以4000.00元购买毒品8克,随后程显峰联系唐XX,在唐XX居住的锦绣花园小区家中以5000.00元的价格将8克冰毒卖给唐XX,获利人民币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显峰身份的自然情况。2.破案、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程显峰系抓获归案。(二)证人证言1.证人唐XX证实,2015年3月份,我在程显峰处以5000.00元买了10克冰毒,是程显峰和他的朋友送到我家的,我用电子秤量了一下,是8克。2.证人郭XX证实,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上午9点多,程显峰给我打电话,我说要和葛XX去工程学院,他说一会来找我们,中午程显峰到工程学院后,与葛XX进了食堂一个小屋,过了10分钟左右,我进屋喊他们吃饭时,看见在一个狗笼子上有大约3000.00-4000.00元钱,葛XX把钱揣兜了,程显峰让我开车送他到锦绣花园小区,上楼才知道是唐XX家,程显峰从兜里掏出毒品给唐XX,我一看是毒品就出去了。(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程显峰供述,2015年3月的一天,郭XX打电话说他朋友从外地来,带回点毒品还剩10克,400.00元一克,之后我联系唐XX,我说500.00元一克,我先陪唐XX取了5000.00元钱,他把钱给我后回家等着,我到工程学院找郭XX,郭XX的朋友把毒品给我,我给了4000.00元钱,然后郭XX开车拉着我到锦绣花园唐XX家,我把毒品交给唐XX,唐XX用电子秤称了一下,显示8.5或8.6克。我挣了1000.00元钱。(四)辨认笔录1.被告人程显峰分别对郭XX、葛XX的辨认笔录。2.郭XX对葛XX的辨认笔录。上述证据,公诉人当庭出示后,被告人程显峰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显峰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冰毒,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程显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显峰贩卖冰毒8克,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显峰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显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显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亚明审 判 员  侯 伟人民陪审员  韩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晓雪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