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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住黑龙江省依安县。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依检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对王某某决定逮捕,因王某某于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本案中止审理,后王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被逮捕,本案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7时,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黑B340**的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在克依公路依安县上游乡路段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事实、证据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黑B340**的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沿克依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游乡卫生院北侧道路附近时,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经查询驾驶人信息,王某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B2,其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依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罚款5000元。同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号牌为黑B340**的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书证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B2。2.依安县公安局太东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身份。3、依安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均为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罚款5000元。(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日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沿克依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游乡卫生院北侧道路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四)鉴定意见呼吸式酒精检测记录、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齐)公(刑技)鉴(化)字(2015)996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已达醉酒标准。(五)其他证据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系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王某某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公安机关已给予的5000元行政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行政机关给予的五千元罚款折抵罚金后,被告人还应缴纳罚金三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玉来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人民陪审员  杨文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金龙本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