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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7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与郑爱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集团有限公司,郑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7493号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楚孔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