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103号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韩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惠芬。被告朱明华。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252.83元、滞纳金2049.28元。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莎莎